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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一)

 

项目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承办部门:国库部门

项目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

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实施条件:

一、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商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商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简称“代理支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三、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四、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国库会计业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五、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构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六、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

七、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一级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上一级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分库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分库将上述审批资料按代理行归档保存。

商业银行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分库留存,一份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代理行留存。

 

(二)

 

项目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承办部门:国库部门

 

项目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第68号)

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银发[1998232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316号)

七、《关于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银国库[200111号)

 

实施条件:

一、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商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商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二、在已撤销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其国库业务可由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国库部门委托该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办理;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国库部门负责委托有关事宜。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对农村信用社办理国库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受委托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并能配备专人办理国库业务。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国库会计业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四、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现行会计科目中增设相关科目,分别用以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及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凡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现行会计科目中增设“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用于信用社收纳、划解预算收入,还应设置“地方财政库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

五、乡镇国库作为基层国库,其代理的审批、设立、日常检查、年审、处罚和撤销等管理事宜,均可参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乡镇国库的委托事宜由中心支库负责,并报分库备案。金融机构申请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书面资料和审批程序,比照代理支库办理。

 

 

(三)

 

项目名称:贷款卡发放核准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承办部门:征信管理部门

 

项目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银发[1999]281号)

 

实施条件:

一、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惟一。

三、申领贷款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

1、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有效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工作简历材料。

6、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入资资金凭证》(内资企业)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注意:以上文件名称若与本企业名称不符,需提交工商部门变更证明,股东变更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7、《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和各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如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未验资的)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或《入资资金凭证》等],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

9、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10、法人代表家族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件,以及家族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报表页须盖企业公章。【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12、经办填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除上述各文件外,还应提交由上级法人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①同意下级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②承诺在下级机构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时承担还债责任等条款);以及上级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单位:确需办理贷款卡的,还应提交该机构成立批文的复印件、金融机构信贷意向书。

     注: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

四、贷款卡发放核准的程序

 

   

申请人可在商业银行各信贷网点或人民银行领取《贷款卡申请书》。

 
                                

 

 

 

 

 

 

 

 

 

 

 

 


(四)

 

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

承办部门:营业部

 

项目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03]5号)

 

实施条件:

一、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自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四、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六、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条件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七、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八、基本存款账户

(一)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

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材料:

1经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加其经办人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下列证明文件之一(需提供正本A4复印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驻榕机构登记证;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3、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

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5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还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6、存款人为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含

省、市、区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福建监察专员办公室,下同)同意其开户的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定该单位为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证明;

7、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除应据实填列上级主管

单位信息外,还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8、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供“关联企业登记表”一式三联;

9、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已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一式三联。

九、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或QFII专用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申请应出具的材料:

(一)经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加其经办人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财政部门(含省、市、区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福建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其开户证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A4规格复印件):

1)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2)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三)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基

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存款人申请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

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经开户银行审查并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加其经办人签章的“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一式三联、由存款人出具的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授权书、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临时存款账户

申请应出具的材料:

(一)经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加其经办人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需提供正本A4复印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安装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原件(如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的还需提供开工令);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异地建筑安装施工及安装单位和异地从事临时经

营活动的单位还需提供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存款人申请以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经开户银行审查并签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加其经办人签章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一式三联、由存款人出具的授权该项目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授权书、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合同、中标书原件等)

 

 

(五)

 

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

承办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