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事项
二、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承办部门:货币金银处
四、项目依据
(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
五、申请条件
(一)住所地在福建省的法人、其他组织,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加工贸易因故转内销的黄金制品、转内销商品中进口料件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范围内商品的,在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适用以上申请条件);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二)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附1)(《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如有调整,则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最新公告为准)内的黄金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1.一般贸易;
2.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六、申请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加盖公章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2),申请人应将申请条目依海关代码、成色、类别逐项分类汇总填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与报关单保持一致。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的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五)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对自身近2年在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无违法行为的承诺材料,并加盖公章、签字确认;
(七)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准许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等证明材料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九)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一)介绍信:包含申请人名称、办理业务人员、合同号、进出境口岸、进口国或出口国、外商名称、收发货人及介绍信有效期并加盖公章。
(十二)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还应当提交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十一)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七、申请期限
(一)对于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除即时告知的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除可当场作出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决定的外,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自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
(五)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提出申请。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凭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为申请人办理一次延期手续。申请人应将原准许证交回,并提出书面延期理由,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2015年4月
附1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 序号 |
海关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及备注 |
| 1 |
2843300010 |
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氯化亚金(Ⅰ)钾(含金68.3%)、氰化亚金(Ⅲ)钾(含金57%)] |
| 2 |
2843300090 |
其他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 3 |
7108110000 |
非货币用金粉 |
| 4 |
7108120000 |
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
| 5 |
7108130000 |
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 |
| 6 |
7108200000 |
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
| 7 |
7113191100 |
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
| 8 |
7113191990 |
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
| 9 |
7114190020 |
其他贵金属制金器及零件(工艺金章、摆件等) |
| 10 |
7115901020 |
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 |
| 11 |
7118900010 |
金质铸币(金质贵金属纪念币) |
| 12 |
9111100010 |
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
| 13 |
9113100010 |
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
| 附2: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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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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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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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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