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并于
2013
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按照《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
[2014]135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
2014年
6月
3日开始对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实施收费,个人每年查询第
3次及以上的,每次收取服务费
25元,个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前
2次免费。本期“福建征信”将向您全方位介绍个人查询收费的相关内容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收费范围
按照文件规定,个人在查询网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每年(指公历年)查询第
3
次及以上的,均属于需要缴费的范围,前2次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收费标准
收费的标准为每次收取服务费
25
元,目前采用现金现场缴纳方式,以后将根据需要逐步增加缴费方式。
收费流程
个人在提交查询申请时,查询工作人员将查询征信系统以了解查询次数,对个人当年查询次数超过
3
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将告知个人需要交纳查询服务费,由个人自愿决定是否缴费查询。个人缴费后,工作人员会将定额发票及打印后的信用报告反馈个人。